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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涉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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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涉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运营的菱湖院区处于西湖名胜风景区。该院区办有《关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惠市建环审〔2006〕5号)、《关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惠城)建〔2020〕146号)以及排污许可证。
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菱湖院区现场检查,该院区正常生产,我局委托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院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口、1号楼临时处理设施处理后、8号楼楼临时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均达标。经查,该院区根据《关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惠城)建〔2020〕146号),扩建至550张床位以及改造废污水处理站。其中扩建的250张床位添加到2号楼、3号楼(2、3号楼原有床位240张,扩建后床位为490张;5号楼原有床位60张,现合计该院区共有床位550张),并于2020年12月25日将扩建床位投入生产使用。废水处理站于2020年11月30做改造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并于2020年12月14日完成改造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日和8月2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024年8月13日和8月22日对马迪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2日《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菱湖院区)废水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视测定(委-水)字(2024)第113号]、《关于调整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惠市二院〔2024〕9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系统查询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结果截图、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2份、水电费发票(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关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惠市建环审[2006]5号)、《关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惠城)建〔2020〕146号)、《惠州市环境保护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审批表》(200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惠府〔2021〕23号)节选、广东省“三线一单”系统查询截图、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城)不罚〔2024〕12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城)不罚〔2024〕13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11月25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一份及相关材料,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为:1.我院菱湖院区有以下情形:我院菱湖院区积极努力配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执法工作,有配套废污水处理设施;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检查当日采样检测,结果未超标,未造成环境污染;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下发《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并责令90日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院及时开展项目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最终验收合格、及时改正;我院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且服务的是特殊人群,承担全市精神卫生预防、诊疗、康复、宣传科普工作,为非盈利单位。综上所述,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2.你提出菱湖院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于2020年,你本人是于2021年9月16日聘任为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院长,其对菱湖院区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知情,认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将其本人认定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合适、不恰当。
我局对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认为: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对未验先投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同时满足):“1.首次违法;2.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3.现场立马停止生产或使用;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 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未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表面处理、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1日对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红花湖院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菱湖院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首次违法”,且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菱湖院区位于环境敏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2.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菱湖院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自2020年12月起延续至我局案件查处时,且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9年至2024年)里相关领导班子分工均未提及负责环保领域工作的分管人员及业务。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张晓慧符合作为菱湖院区未验先投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条件。
综上所述,维持对原违法事实的认定意见。鉴于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你于2024年12月16日主动提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陈述2024年11月15日通过菱湖院区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复核情况属实,符合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形。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你于2024年12月20日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处陆万壹仟贰佰元人民币(¥61,200)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方式为:裁量起点对个人 (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为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大气一类功能区)(6%)、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两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为2次(4%)、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25%+0%+5%+0%+6%+11%+4%+0%)*20万=10.2万元,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上述从轻处罚标准(二),按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10.2万*(100%-40%)=6.12万]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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